领域内政策(区域政策实施的手段有哪些)

网友投稿 729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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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业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有哪些行业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只要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任何行业都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检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优惠政策网页。

农副产品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二是农业生产者自己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

特别要注意的还有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经过深加工的农业产品是不能免税的,如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做成熟食或罐头后销售。详细的可以看一下增值税的税目注释。

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六、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从事养殖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瞥的自产农业产品 )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增税范围。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专案 )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1】 124号档案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企业所得税:①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②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执行监侧管理办法》的规定。③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广播影视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广播影视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援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的期限,广播影视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援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对支援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针对广播影视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3项: 1.在2013年底以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许可权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 *** 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对在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广播影视文化企业,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档案规定执行到期。 除此之外,根据财税[2009]31号档案结合我国企业综合性比较强的特点,规定广播影视企业如果从事以下业务也可享受其他文化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是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五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装置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与财税[2005]2号档案规定相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没有变,但财税[2009]31号档案释出后,取消了原来只有“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文化产业”才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 二是如果贵单位有将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化经营的情况,转制后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鞋帽加工销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有出口退税没有其他的税收优惠了。

2017国家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最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

适用范围:

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⒊中药材种植;

⒋林木种植;

⒌牲畜、家禽饲养;

⒍林产品采集;

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⒏远洋捕捞;

⒐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

适用范围:

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境内新办软体企业(获利);

⒊小于0.8微米的积体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专案;

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

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专案。

三、低税率

20% 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2、1830

15%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

⒊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10%适用范围:

⒈非居民企业优惠;

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体企业。

四、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

适用范围:

⒈研究开发费;

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

适用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装置

六、减计收入

适用范围:

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⒊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减按50%计税;

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适用范围:

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

适用范围:

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体及积体电路产业

软体及积体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中国境内新办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体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体企业和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体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体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体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体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体,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⒈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专案进口自用装置免征关税;

⒉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

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请问单身人士首次购房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吗?

首次购房优惠政策:

1、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享受契税利率下调到1%。

2、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3、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5、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

6、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以及买卖存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

民办学校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 民办学校有哪些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解答: (一)学历教育,系指合法教育机构针对合法入学并合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受教育者开展的学历课程教育活动。 (二)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系指《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列四种教育形式的主管机关统一规定的,对完成相关课程学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除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明令无效者外)。 (三)合法教育机构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劳务向受教育者直接收取的费用,均属于教育劳务收入。对教育劳务收入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对教育机构无“向捐赠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情节,而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困境,国家在金融领域出台了哪些政策法规?

国务院正在组织多个部门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系列扶持政策,预计将会在今年下半年陆续推出。

知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国家将出台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融资,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而相应的准入政策将进一步放开,准入门槛也将降低。

国资委下属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机械工业信息中心提供的材料显示,工信部等部委将针对目前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推出相应的扶持政策,计划于今年下半年陆续推出,并将贯穿整个“十二五”期间。

长期担任国资委和工信部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的机械工业信息中心主任刘功效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十二五”期间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重中之重。“更多地是通过建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融资,并帮助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信用体系,然后通过发行债券和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引导民间资本的过程将分为三步走。首先,中央会建立一个政策框架,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文件和法规,调整民间资本准入制度,并建立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权融资的相关规范;第二步,有关部委将通过建立具有示范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牵线搭桥;最后,将这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刘功效介绍,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同时,国家还会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现代企业改造。

上述知情人士还透露,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的投融资将进一步放开,门槛也将降低。另外,国家会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

对这一说法,刘功效予以确认。他还介绍,“十二五”期间国家会引导民间资本优先进入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

刘功效还透露,“鼓励自主创新”将成为“十二五”期间出台的中小企业系列扶持政策的一大思路。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将通过两条路径实现。一方面,国家将出台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向有自主创新实力的中小企业倾斜。而对于暂时不具备创新能力,但有创新意愿的中小企业,国家将通过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在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合作。另外,在国家大型项目、政府采购以及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达到技术标准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对于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中小企业,国家除了会逐步降低税收减免的幅度,还将力促企业间进行兼并重组,并对兼并重组后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新的政策扶持。

刘功效介绍,8月份开始,国资委、工信部等国家部委将举行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研讨和调研活动,目的是摸清中小企业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并对扶持政策做进一步调整。

济南历城区住建局:化解房企和总包矛盾

7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区住建局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化解》称,根据省、市、区的工作要求,历城区住建局对全区157个在建房地产项目全面梳理风险隐患,排查出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项目共19个,主要涉及延期交房、项目停工、销售宣传、合同纠纷四大类问题。

该局表示,深入分析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对风险项目深入分析研判,建立风险台账,会同项目所在街道逐一制定“一案一策”化解处置方案。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主动约谈开发企业和总包单位,化解双方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做好风险项目的动态跟踪,推动房地产企业处理好延期交付、停工等问题。对上争取协调,研究解决领域内重要政策问题。

同时,积极推动风险项目化解。针对风险项目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帮助企业争取市住建局预售监管资金支持,在项目内封闭运行使用,确保项目完成交付,推动项目风险隐患稳妥化解。世茂时代先声项目的首期监管资金申请已通过市住建局的审核,并已提交监管银行审核放款。融创文旅城项目自持商业资产的处置方案也已上报市工作专班,待市政府批复同意后,融创文旅城项目可通过转让商业资产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后续工程建设。

历城区住建局称,要及时化解矛盾,加强政策引导。今年1-6月份,区住建局共受理房地产开发领域12345热线14499件,网上信访158件,网络舆情40余件,政府信箱26件。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市场担忧加剧,购房人普遍出现焦虑情绪,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投诉,导致整体投诉量大幅上涨。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按照工作职责,任劳任怨、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及时处理各种购房人投诉,全力解决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矛盾问题。

此外,济南市出台的调整楼市政策,释放合理住房需求,减轻购房者购房压力。区住建局及时传导、落实利好政策,加强精准、合理的市场引导,引导企业适时调整营销策略,加大促销力度,提振购房者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该局称,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个别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流动性困难,购房人对整个房地产市场信心不足,部分企业到期债务无法按期偿还,又加剧市场担忧。因开发企业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向总包企业支付工程款,导致总包施工积极性不高,项目推进缓慢,甚至有项目出现停工。历城区部分项目出现延期交付或者存在延期交付风险,引发大量的投诉以及购房人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

历城区住建局称存在上述这些问题的原因大致分三个。

一是,项目停工、延期交房问题。主要原因是目前房地产企业资金普遍紧张,导致项目停工、延期交房问题频发。项目公司大多隶属于全国布局的集团化房地产企业,融创、绿地、世茂、荣盛等企业已经被列入部级、省级11家重点监管房企名单。

二是,合同纠纷、销售宣传问题。主要原因是项目交付时同项目或同类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下降,交付商品房时购房人认为未达到销售宣传、合同约定标准,在交付节点引发集体维权。

三是,近年来因土地价格高涨,开发企业以联合体的形式拿地开发的现象比较普遍,三家联合甚至是五家联合,结果到交付时联合体股东之间互相推诿,也是导致项目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世贸组织规则包括三大领域

(一)多边货物贸易规则

多边货物贸易规则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及8次多边贸易谈判基础上建立的,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最成熟的部分,也是包含内容最多、最全面的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协议:

l.《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它包括三个部分:《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在关贸总协定下生效的法律文件的各项条款;乌拉圭回合就《1947年关贸总协定》若干条款达成的谅解。(详细内容见第二章)

2.《农产品协议》。在关贸总协定的运作过程中,农产品贸易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虽然每次谈判都涉及这一问题,但在前7轮谈判中始终未就农产品贸易达成一项协议,关贸总协定确定的若干货物贸易规则也始终不适用于农产品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就农产品贸易问题达成一致,各成员方就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措施、出口补贴等主要方面作出承诺,极大地推动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第一节)

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纺织品、服装贸易是另一个一直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主要受《多种纤维协定》的约束,各国主要通过签定双边协议,以纺织品配额形式约束进出口行为,这种非关税措施的实施严重阻碍了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发展。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作为纺织品、服装的主要出口国,强烈要求将纺织品、服装贸易纳入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之下。经过艰苦的谈判,最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统一管辖之下。(详细内容见第二章第二节)

4.《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一直以来,海关估价方法都是各国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要措施,但实践中存在的对海关估价方法的畸形使用,却使海关估价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一项壁垒。关贸总协定体制下的《海关估价协议》最早产生于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进一步得到补充和修改。(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第三节)

5.《装运前检验协议》。该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新协议。20世界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为了保障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不受损失、雇用私人公司对从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发达国家出口商认为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做法,有碍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为此,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就装运前检验行为制定了统一的纪律,使这一行为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第四节)

6.《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进口许可证的使用是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另一项主要措施,对于保护某些特定行业具有一定意义,但其滥用则会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为了统一规范各成员方的进口许可制度,减少其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该协议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由于该协议也是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其适用的成员方范围得到了扩大。(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第五节)

7.《原产地规则协议》。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通过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一方面方便进出口贸易和消费者选购商品,另一方面通过对原产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给予不同的待遇,也易产生不公正的贸易歧视做法。为了规范各国采取原产地措施的行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详细内容见第三章第六节)

8.《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人80年代后,随着关税的不断降低和某些非关税措施的减少,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他国以低价倾销方式进口的商品予以处罚,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反倾销措施同其他管制进出口的措施一样,也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制止低价进口的倾销行为,保护成员方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但对它的过度使用又会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因而,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就反倾销问题达成一项协议。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又对该协议进行了修改、补充,形成现行有效的、所有成员方均应遵守的《反倾销协议》。(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一节)

9.《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世界各国政府往往通过对国内某些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提供补贴,以达到扶持某些产业部门、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一般来说,补贴会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因而,东京回合谈判中各方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范各缔约方采取补贴措施的行为。但由于只有20多个缔约方接受该协议,其适用范围大受影响,实际作用不大。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该协议经补充、修改后,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生效,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对贸易产生了促进作用。(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二节)

10.《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贸易技术壁垒是指各国通过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产品认证、环保要求等对进口产品予以限制,这一措施的滥用也将导致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东京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就此问题已达成协议,乌拉圭回合在原有协议基础上经过修改和补充,形成了新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三节)

11.《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从广义上讲,动植物卫生检疫应属于贸易技术壁垒的一种。从适用对象上说,它主要适用于农畜产品的进出口。由于农产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农业、畜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防止这一措施的滥用,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对所有成员方广泛适用。(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四节)

12.《保障措施协议》。关贸总协定自其产生时起,就包含了许多的“例外”,这些“例外”可以使某些缔约方不承担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某些义务,保障条款就是这许多“例外”之一。为了规范各国采取保障措施的行为,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防止对它的过度滥用,谈判各方最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五节)

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新协议,是第一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中。该协议通过确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规范投资东道国采取的投资措施。(详细内容见第四章第六节)

(二)服务贸易规则

服务贸易规则体现在一个协议中,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领域在乌拉圭回合中第一次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之中,这与近年来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不无关系。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额每年达8100多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0%。由于以往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国际货物贸易,因而服务贸易领域内所制定的各种政策、措施不受关贸总协定确定的贸易自由化原则约束,这些政策、措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外国服务业的进入,限制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流动。在服务贸易较发达的国家的极力倡导下,乌拉圭回合就服务贸易问题达成了一项协议,即《服务贸易总协定》,将这一重要贸易领域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规则管辖之下。(详细内容见第五章)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本不属关贸总协定管辖范围,国际社会为保护知识产权已订立了多项国际协议。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方特别是科技领先的发达国家要求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在它们的努力下,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文件之一,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方。(详细内容见第六章)

二、附件二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947年关贸总协定》只在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有关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由于它们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作为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则显然不具作性。关贸总协定在其运行的47年间,虽形成了一套有关争端解决的实际做法,但并未达成一项专门的协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一次就争端解决问题制定了专门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与以往相比得到了加强,通过严格遵守争端解决规则,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增强了有关裁决的强制力。(详细内容见第七章〕

三、附件三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的审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职能之一。通过对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审议,一方面提高了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另一方面通过审议纠正各成员方贸易政策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保证有关规则的贯彻执行。(详细内容见本章第三节有关内容)

四、附件四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四包括4个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所谓诸边贸易协议,是指并不包括在一揽子协议中、并不自动地对全体成员方生效的协议,它们只对明确表示接受协议的成员方有效。由于这些协议适用范围有限,并且其中有些协议现在已经失效(《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底终止),本书将不再详细解释其具体内容。

国家对于文化产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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